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兩岸影視文創旅遊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協助台灣及大陸地區文化創意、影視相關產業交流;促進影視文創及影視創意旅遊發展;媒合輔導相關產業跨界合作為宗旨。
第三條 (區域範圍)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任務)
本會之任務如下:
- 每年不定期召開全國性參訪參觀活動與影視文創旅遊相關法規政策研討會。
- 舉辦兩岸民間相關交流活動。
- 對於兩岸影視文創相關市場予以提供建言。
- 對兩岸相關發展之法案應積極要求參與聽證會。
- 有關增進會員福祉之研習、訓練、展覽與參訪活動。
- 編印、錄製與文化創意及旅遊、影視、娛樂、音樂、戲曲相關之書刊、影像或其他之出版品。
- 秉持「以影視娛樂帶動百業」理念,協助推動兩岸影視文化創意旅遊發展,提升國際能見度,帶動全球看見兩岸人文之美。
- 輔導兩岸影視文創旅遊產業規劃、協助產業開發周邊產品、建立溝通平台。
- 輔導籌劃各類複合功能之影視城、文創園區、文化聚落、人文民宿聚落。
- 推動兩岸影視文化創意旅遊發展,並推動「以影視娛樂帶動百業」為基概之交流合作。
- 協助媒合影視作品及娛樂活動與觀光景點、周邊產品、藝人或知名人士代言導覽…等,推動兩岸影視文化創意旅遊發展。
- 舉辦論壇研討建議關於兩岸地區各項文化創意及影視資源與旅遊周邊延伸資源利用等事項。
- 接受公、私機構或個人之委託、推廣與諮詢、服務與促進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相關雙邊事務及交流。
- 舉辦兩岸影視文創旅遊相關事務交流之研討會、展覽、演講會暨雙方相互觀摩考察等活動。
- 邀請大陸地區產業界、學術界及影視文化界及其他重要相關人士來台訪問,以增進兩岸情感。
- 促進大陸地區相關台資企業之產業發展及權益保障。
- 推廣兩岸良善傳統、文化傳承及相關交流。
- 協助舉辦兩岸影視文創旅遊相關人員培訓、海外研修、交流、參訪觀摩等相關活動。
- 協助其它有利於兩岸影視文創旅遊發展之相關事宜。
第六條 (主管與目的事業機關)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
-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 贊助會員:認同本會工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由現任會員1人以上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費收取)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處分與除名)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出會)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退會)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會員及會員代表)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4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職權)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理監事人數)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 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1 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監事)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任期)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解任)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 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出席)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大會決議)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會)
理事會、監事會每6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會出席)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5,0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5,000 元。於每年一月繳納。 常年會費:
- 事業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會計年度)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報表)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解散)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之一
本章程施行細則,由理事會訂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09月25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