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剩8天时间了!岚台艺术家在平潭开作品展,看过都说好!

2016-10-11 平潭时报 平潭时报

 

10日,岚台书法、美术、摄影作品交流展在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启动,集中展示了岚台两地艺术家创作的作品。区党工委书记张兆民、区党工委委员谢秀桐出席交流展开幕式,并观看书画作品。

 


↑张兆民书记和两岸书画家一起观看展览

 

本次交流展以“泱泱海峡风”为主题,集中展示了360多件来自岚台两地艺术家所创作的书法、美术、摄影作品,其中有152件台湾参展作品。这些作品不仅呈现了平潭特色石头厝、海滨沙滩等海岛原生态景致,也展示了台湾石头厝民居、风土人情等特色。虽然作品内容不尽相同,但都能找出诸多岚台两地共有的文化底蕴。

 

两岸影视文创旅游发展协会会长廖安絜在开幕式上发言

 

交流展旨在展现岚台两地的艺术家们以翰墨抒发情怀,用书法作品抒写两岸同胞同根同源、同祖同宗、血脉相连,以此促进两岸文化艺术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当天的交流展,也吸引了众多市民前来观看。

 


↑台湾艺术家曹原彰在开幕上发言

 

台湾艺术家曹原彰说,平潭作为两岸共同家园,应该多开展两岸文化交流活动,在平潭铺设两岸文化交流的通道,尽所有人的力量,来推动台湾文化界人士和平潭文化界人士的沟通交流,以文化的力量促进两岸和平交流。

 

艺术作品展吸引众多市民前往观看

 

此次交流展将持续到10月18日,借由这一交流展示平台,平潭也欢迎更多来自两岸的书画摄影艺术家、文创专家携手创作更多更好的作品,提高平潭的文化软实力,助力平潭国际旅游岛和两岸同胞共同家园建设。

 


市民在观看艺术作品展

 

当天下午,来自平潭和台湾的文人墨客集聚一堂,现场挥墨作画,相互切磋学习,交流海峡两岸文化书画艺术的深厚底蕴,研究传承和深化两岸交流路径。

新聞來源: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zA1OTQwNQ%3D%3D&mid=2650894327&idx=1&sn=42def579e2dde1507bb39ff3ec5d5f7d&chksm=8bcaf155bcbd78439ca189558741cc919f0d65bf6090f8c134c5d23a94995aa0cd0de5721e66&mpshare=1&scene=2&srcid=1011zxbyDDwZoe2UqbFFYipe&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wechat_redirect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zA1OTQwNQ%3D%3D&mid=2650894327&idx=1&sn=42def579e2dde1507bb39ff3ec5d5f7d&chksm=8bcaf155bcbd78439ca189558741cc919f0d65bf6090f8c134c5d23a94995aa0cd0de5721e66&mpshare=1&scene=2&srcid=1011zxbyDDwZoe2UqbFFYipe&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wechat_redirect

来源:平潭时报

文字:记者 丁彬媛   见习记者 薛海云

图片:记者  念望舒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源,并保留作者身份和姓名

平潭时报微信工作室出品

编辑:丫丫 监制:张金飞

影視文創旅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平潭魅力實在大!台商都打算為平潭拍攝宣傳片!

 

國慶的平潭熱餘溫未消,「泱泱海峽風」兩岸書畫作品交流展又吸引了一大批海峽兩岸的藝術家聚集平潭。

在會展現場,我們的記者遇到了兩位在攝影展區拍照的台灣友人——兩岸影視文創旅遊發展協會會長廖安絜和秘書長韋軍愷。他們不僅在平潭註冊公司,還打算為平潭拍攝一部宣傳片!

他們為什麼會選擇平潭呢?

廖安絜,最初不識平潭,如今已愛上平潭,還能熟練地說出海峽號和麗娜號的班次。當初,寧波、上海等大都市多次向她發出創業邀請,她都猶豫再三,卻在踏上平潭後,立刻註冊了平潭崴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註冊完公司,我們都覺得自己瘋了!」廖安絜笑著說道,「但這也許就是一種緣分吧!註冊公司是第一步,接下來我們打算為平潭拍攝一部宣傳片。」

「平潭不僅風景秀美,最重要的是人的淳樸和善。」廖安絜回憶道,「一次在雜貨鋪買東西,店主是一對老夫妻,兩人的普通話並不是很好,但得知我們是從台灣遠道而來的,老爺爺立刻搬出板凳請我們坐下。我們就在一堆貨物中間閒聊,『比手畫腳、雞同鴨講』,雖然語言不通,但卻覺得溫馨。」

 

因為經常往返平潭和台灣,所以廖安絜常在海峽號上看到一個奇特的現象,坐著VIP專座的「媽祖」。

「他們都是先來平潭旅遊,再到湄洲島的媽祖祖廟參拜。其實兩岸本就是同根同源,這種媽祖信仰是連接兩岸的紐帶,是一種文化的傳承,我的祖先也是百年前從泉漳一帶到台灣的。」

韋軍愷,受如今的平潭熱影響,慕名而來。「之前不知道平潭這個地方,後來聽說了平潭是兩岸共同家園,風景也好,就決定要來看看。」

對於平潭的印象,他說是驚喜和「失望」並存。驚喜的是,這裡的海岸沙灘保存得很好,奇岩怪石和古樸的花崗岩石頭厝都讓人驚嘆!

北澳(亘古守候) 韋軍愷攝

途經北澳沙灘,這一片風蝕的岩石景象讓韋軍愷忍不住按下快門。太平洋的風竟把巨石的脾氣和稜角都磨平了,心甘情願地在海畔亘古守候。

北澳(靜謐北澳) 韋軍愷攝

靜謐蜿蜒的北澳沙灘,恣意瀟洒的一葉小舟。平潭的沙灘讓韋軍愷印象深刻。

「民風淳樸,親切友善,這是我對平潭人的印象。」韋軍愷談到去鄉下採風時的經歷,「鄉下的老人大多不會講普通話,可這並不妨礙我們的交流。只要一個眼神或者一個微笑,他們都願意讓你進入他們的石頭厝里拍照,讓人感到暖心。」

「失望」的是,一路走來,聽到許多村民跟他說,原本更多更古老的石頭厝被推掉,建起了新的現代化的房子。

韋軍愷說:「花崗岩建成的石頭厝是平潭的一大特色,這種有歷史文化底蘊的建築應該用心保留下來,這將是平潭極大的財富和旅遊資源。」

 

平潭網 : 劉鈴倩 湯致遠 韋軍愷

新聞出處:  kknews.cc/travel/bb6l69.html

文章標籤

影視文創旅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兩岸影視文創旅遊發展協會~圓山成立大會_7539.jpg
    「兩岸影視文創旅遊發展協會」於台北圓山大飯店舉辦成立大會。票選出理監事,爾後隨即由理監事們代表推選出第一屆理事長:廖安絜;常務理事:萬家睿、邱建誠;秘書長:韋軍愷。「兩岸影視文創旅遊發展協會」聚集了影視、文創、旅遊、電商、文化、行銷、通路、金融…等,各領域頂尖菁英。秉持「以影視娛樂帶動百業」理念,將致力推動兩岸影視文化創意旅遊等各展業的交流與發展,媒合輔導相關產業跨界合作為宗旨。提升國際能見度,帶動全球看見兩岸人文之美。

推選出的第一屆理事長:廖安絜(Maggie)同時擁有影視、媒體與文創、旅遊產業之背景,現於崴宇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任執行長、台灣人民日報北區管理處處長,曾任職於太陽衛視、東森電視台、高點電視台、春暉電影、中國廣播公司、健康電台、羅東電台,全安旅行社。與韓國影視合作十六年,深黯影視帶動百業的操作模式與強大的影響力。理事長:廖安絜(Maggie)著有:「韓流推手的韓風美食地圖」一書、曾獲韓國觀光公社頒發:「推動韓流有功獎」,亦是常被媒體採訪、講座邀請演講的韓流、影視達人。所研發製造的台灣文創招財伴手禮:「寶佑本舖」《寶佑餅》,被譽為為愛而生的招財人氣美食,乃是富含愛與分享、中國道家行運奧秘與文創意涵的人氣美食。還被各國網友流傳“到寶島一定要吃《寶佑餅》” ! 

「兩岸影視文創旅遊發展協會」菁英匯集,協會成員有:在大陸擁有兩萬五千多名領導學員的美國頂尖城市規劃與環保博士~僑委會僑務委員、前東森主播暨「中國大體驗」知名主持人、崴宇國際藝人、規劃民宿的氣質優暐特藝術教育中心負責人、台灣知名傳統戲曲小西園偶戲第三代傳人天宏園掌中劇團團長、兩岸知名百貨通路的資深傳播碩士、圓山大飯店資深經理、台北市電商協會秘書長 (大陸金鼠標數字營銷大賽多年評審)、台灣直播技術公司營運長、電子公司負責人 、中華道教總會顧問、公益協會秘書長、台灣國際中文版雜誌的御用攝影師、美麗的資深編劇、前法藍瓷創意總監也是現任大學品牌及文創教授、美國財務金融顧問體系台灣區負責人、榮獲義大利米蘭設計獎的珠寶與產品設計師、專案管理專家、旅遊等……,各領域頂尖菁英。

本會之任務如下,邀請兩岸四地與全球的領導、前輩、好友…,多多支持交流,攜手合作共創美好的未來:

  • 舉辦兩岸民間相關交流活動。
  • 對於兩岸影視文創相關市場予以提供建言。
  • 有關增進會員福祉之研習、訓練、展覽與參訪活動。
  • 編印、錄製與文化創意及旅遊、影視、娛樂、音樂、戲曲相關之書刊、影像或其他之出版品。
  • 秉持「以影視娛樂帶動百業」理念,協助推動兩岸影視文化創意旅遊發展,提升國際能見度,帶動全球看見兩岸人文之美。
  • 輔導兩岸影視文創旅遊產業規劃、協助產業開發周邊產品、建立溝通平台。
  • 輔導籌劃各類複合功能之影視城、文創園區、文化聚落、人文民宿聚落。
  • 推動兩岸影視文化創意旅遊發展,並推動「以影視娛樂帶動百業」為基概之交流合作。
  • 協助媒合影視作品及娛樂活動與觀光景點、周邊產品、藝人或知名人士代言導覽…等,推動兩岸影視文化創意旅遊發展。
  • 舉辦論壇研討建議關於兩岸地區各項文化創意及影視資源與旅遊周邊延伸資源利用等事項。
  • 接受公、私機構或個人之委託、推廣與諮詢、服務與促進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相關雙邊事務及交流。
  • 舉辦兩岸影視文創旅遊相關事務交流之研討會、展覽、演講會暨雙方相互觀摩考察等活動。
  • 邀請大陸地區產業界、學術界及影視文化界及其他重要相關人士來台訪問,以增進兩岸情感。
  • 促進大陸地區相關台資企業之產業發展及權益保障。
  • 推廣兩岸良善傳統、文化傳承及相關交流。
  • 協助舉辦兩岸影視文創旅遊相關人員培訓、海外研修、交流、參訪觀摩等相關活動。
  • 協助其它有利於兩岸影視文創旅遊發展之相關事宜。
文章標籤

影視文創旅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兩岸影視文創旅遊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協助台灣及大陸地區文化創意、影視相關產業交流;促進影視文創及影視創意旅遊發展;媒合輔導相關產業跨界合作為宗旨。

第三條 (區域範圍)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任務)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每年不定期召開全國性參訪參觀活動與影視文創旅遊相關法規政策研討會。
  2. 舉辦兩岸民間相關交流活動。
  3. 對於兩岸影視文創相關市場予以提供建言。
  4. 對兩岸相關發展之法案應積極要求參與聽證會。
  5. 有關增進會員福祉之研習、訓練、展覽與參訪活動。
  6. 編印、錄製與文化創意及旅遊、影視、娛樂、音樂、戲曲相關之書刊、影像或其他之出版品。
  7. 秉持「以影視娛樂帶動百業」理念,協助推動兩岸影視文化創意旅遊發展,提升國際能見度,帶動全球看見兩岸人文之美。
  8. 輔導兩岸影視文創旅遊產業規劃、協助產業開發周邊產品、建立溝通平台。
  9. 輔導籌劃各類複合功能之影視城、文創園區、文化聚落、人文民宿聚落。
  10. 推動兩岸影視文化創意旅遊發展,並推動「以影視娛樂帶動百業」為基概之交流合作。
  11. 協助媒合影視作品及娛樂活動與觀光景點、周邊產品、藝人或知名人士代言導覽…等,推動兩岸影視文化創意旅遊發展。
  12. 舉辦論壇研討建議關於兩岸地區各項文化創意及影視資源與旅遊周邊延伸資源利用等事項。
  13. 接受公、私機構或個人之委託、推廣與諮詢、服務與促進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相關雙邊事務及交流。
  14. 舉辦兩岸影視文創旅遊相關事務交流之研討會、展覽、演講會暨雙方相互觀摩考察等活動。
  15. 邀請大陸地區產業界、學術界及影視文化界及其他重要相關人士來台訪問,以增進兩岸情感。
  16. 促進大陸地區相關台資企業之產業發展及權益保障。
  17. 推廣兩岸良善傳統、文化傳承及相關交流。
  18. 協助舉辦兩岸影視文創旅遊相關人員培訓、海外研修、交流、參訪觀摩等相關活動。
  19. 協助其它有利於兩岸影視文創旅遊發展之相關事宜。

第六條 (主管與目的事業機關)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1.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 
  2.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3. 贊助會員:認同本會工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由現任會員1人以上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費收取)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處分與除名)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出會)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退會)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會員及會員代表)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4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職權)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理監事人數)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 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1 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監事)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任期)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解任)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 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出席)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大會決議)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會) 
理事會、監事會每6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會出席)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5,0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5,000 元。於每年一月繳納。 常年會費: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會計年度)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報表)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解散)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之一
本章程施行細則,由理事會訂之。
​​​​​​​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09月25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影視文創旅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 協助台灣及大陸地區文化創意、影視相關產業交流
  • 促進影視文創及影視創意旅遊發展
  • 媒合輔導相關產業跨界合作

影視文創旅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